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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就业指导工作制度
2016年10月12日  

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就业指导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和服务,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及教育部和辽宁省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党政领导下,按照学校统管,职能部门和学院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进行,各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院的就业工作负总责,将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第三条 学校就业指导坚持“市场导向、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优生优荐”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到基层、边远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就业。

第五条 建立毕业生就业签约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全校公布各专业就业率,努力营造一个人人关心、支持和参与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开创就业指导工作“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的工作局面。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根据教育部和辽宁省的工作部署,推进就业工作“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保证就业工作“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

(二)领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学校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参与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组织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总体规划;

(四)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改革和创新;

(五)检查监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学校就业指导处职责

(一)协调、落实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二)会同各院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查和生源的统计、上报工作;

(三)组织和开展就业教育与就业指导,举办模拟职场招聘,接待学生就业咨询;

(四)负责就业指导网站的建设与维护,推进网络“双选”工作的开展;

(五)联系各级人才机构、企事业用人单位开展校企合作,建立毕业生就业资源库;

(六)开展需求市场调查,了解社会需求状况,收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七)组织、协助各院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做好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八)配合教务处做好“就业指导与职业生涯规划课程”的建设工作;

(九)负责对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

(十)会同各院做好毕业生的派遣工作,处理毕业生遗留问题;

(十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进行跟踪调查,掌握毕业生离校后的发展情况以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对学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面的意见,为学校教育教学决策服务;

(十二)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改进就业工作的建议;

(十三)组织对各院就业指导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和评估;

(十四)处理其他与就业工作有关的事务,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职责

(一)制定本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就业工作;

(二)组织本院人员有计划地参加进修、培训,提高就业指导水平。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就业指导工作,并充分调动教职工参与学生就业工作;

(三)对本院毕业生进行就业教育、创业教育、毕业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灵活就业、自主创业。通过开设就业指导讲座,举办模拟“双选”训练、择业心得交流会等活动,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四)负责本院毕业生生源汇总、毕业资格审查、电子数据资料上报及核对工作;

(五)组织填写和审核本院毕业生就业推荐材料,做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初审和就业登记工作;

(六)开展本院各专业的市场调查,及时收集、反馈、传递本院各专业毕业生的市场需求状况;

(七)组织本院毕业生参加学校、学院及各类人才市场举办的招聘会和网上双选活动,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满意就业;

(八)负责本院毕业生的毕业教育及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本院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做好毕业生派遣工作;

(九)建立本院毕业生实习、就业基地,多方位开拓就业渠道;

(十)做好就业工作总结,开展就业工作研究,进行本院毕业生的就业跟踪调查,为学校招生、教学改革、专业结构调整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章 毕业班学生的职责

第九条 毕业班学生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学习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和规定,适应形势,转变观念,理性择业;

(二)认真填写《就业推荐表》,如实向用人单位反映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并表明自己的就业意愿,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做到诚信就业、文明就业;

(三)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开展的就业教育和指导,通过各种途径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择业技巧和就业能力;

(四)通过校内外各种渠道主动获取就业信息,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社会举办的各类人才招聘会;

(五)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要求签定《就业协议书》并认真履行协议。若无法履行的,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约。经用人单位出具解约证明,方可与新的单位签约。若违约要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文明离校;

(七)毕业派遣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第四章 就业指导与管理

第十条 就业指导

学生就业指导是学校人才培养和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关键环节,是保持毕业生文明就业的有效手段,要贯穿大学教育的全过程。

(一)就业指导的内容主要包括:就业形势与就业政策教育,择业心理调试,就业工作程序,择业方法与技巧,择业决策,择业道德与就业工作纪律,角色转换与艰苦创业等等。重点是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择业道德教育和就业政策的宣传。就业指导可以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及模拟训练等多种形式进行;

(二)就业指导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意加强针对性、适应性和实效性,注意结合不同专业的特点,灵活运用不同的形式;

(三)要加大就业政策的宣传,加强就业技巧的指导,帮助学生做好职业生涯的规划,为学生就业做好准备;

(四)指导毕业生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特点合理定位。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采取多种方式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第十一条 就业信息收集及发布

(一)就业需求信息是毕业生择业的基础,学校就业指导处和各院应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措施,广泛收集就业需求信息,加强与各地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当年的人才需求信息,并采取多种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毕业生发布;

(二)就业指导处和各院加强对所收集的就业需求信息的鉴别,以保护毕业生利益。同时各院要对收集的就业需求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汇总报就业指导处,为学校进行就业总结、教学改革、专业结构调整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

(一)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重要方式,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综合素质的文字证明,是毕业生求职的重要材料,由学校统一发放和管理。《就业推荐表》每人一份,各院和毕业生要如实填写推荐表和其它推荐材料,要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毕业生的真实情况,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把关。毕业生持由学校统一签发的《就业推荐表》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三)《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文书和学校上报就业方案的依据,由就业指导处统一发放及管理。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协议书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毕业生、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内容,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贯彻“优生优荐”原则,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

第十三条 毕业生报到

(一)已落实单位的毕业生须持辽宁省人事厅统一核发的《报到证》和公安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二)派回生源地的毕业生按规定时间回生源所在地报到;

(三)派遣时暂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按待就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待就业报到证、户口关系和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四条 全体负责学生就业工作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工作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毕业生就业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就业工作进行评估,对在就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院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或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乃至于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就业协议的毕业生,由个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地方政府对毕业生就业工作有特殊规定的,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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