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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师专校字[2015]63号学费收缴工作规定
2017年12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学费(含学费、住宿费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收费,以下简称为学费)收缴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辽宁省辽价发〔2003〕15号《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财綜[2003]478号《关于发布全省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费收入是高等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和补充,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物质条件,也是学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障。学生按国家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缴费,是学生在享用学校教育资源和教育服务的同时应尽的义务。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依法足额交纳学费是高校学生的责任,每位学生必须提高认识,增强依法缴费观念,积极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学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各层次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生学费收缴、减免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工作,各教学、学生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把学费收缴工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做好。具体工作由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处、各学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生学费的收缴工作。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向学生收取学费或其他费用。

第六条 学生管理部门、各学院有责任做好学生学费缴纳的督促和催收工作,同时积极向学生进行依法缴费的宣传。

第三章 收费工作程序与方式

第七条学生学费收缴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及相关机构下发的文件,并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园网、学校校园公示板及财务处收费公示板上向全校师生及社会公示。

第八条 学生学费按学年度收缴。学生要在每学年报到注册前缴清该学年应交学费,并妥善保存缴费凭证,以便核对。

第九条 新生收费工作

(一)收费方式

1、通过银行卡或网上银行缴费。新生被录取后,按照《新生报到缴费须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费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卡内或按照的具体要求通过网上银行缴费。新生报时直接到被录取学院领取正式收据。

2、到学校缴费。财务处在新生报到注册前组织收费人员集中收费。新生须在报到时一次性缴清第一学年度学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

(二)学校有关部门凭学生缴款收据为学生办理注册、住宿手续并向学生发放教材。

(三)招生处、继续教育学院需在每年新生录取后及时向财务处提供录取学生的姓名、性别、专业、身份证号等相关电子信息,便于财务处收费。

第十条 在校生收费工作

(一)在校生按入学时学费标准进行收取。

(二)学生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将学费存入学校指定银行卡内或通过网上银行缴费,开学后到所在学院领取正式收据。

(三)学生凭缴款收据到学生处办理新学年注册手续。

第四章 学生学费减免规定

第十一条通常情况下,学校对学生应缴的学费不予减免。对特殊学生(孤儿等)学费的减免,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退学、休学、复学、转学学生缴费规定

第十二条退学学生缴费规定:

(一)在籍学生退学,须到学生处领取《铁岭师专学生退学审批单》,依次到相关部门办理退学审批手续;新生(入学后至录入学籍前)退学由招生处出具材料,依次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二)在籍学生退学,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在校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三)教材费按学生实际领用的教材总价结算,多退少补。凭教材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退款、交款手续。

第十三条 休学后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学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学费标准缴费。学生转专业后,其学费按所在年级所在专业的学费标准缴费。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复学应持学生处的书面证明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逾期未能足额交纳学费的学生按学校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处统计各学院学生缴费情况,定期发至学生处及各学院邮箱。

第十七条 每年暑假开学后的一周内为学校规定的交费时间,对在规定时间内学生足额交费率达到一定比例的学院,

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作为学生管理经费。标准如下:

足额交费率

每生奖励金额(元)

100%

15

95%≤交费率<100%

12

90%≤交费率<95%

10

财务处根据各学院学生缴费比例计算奖励金额并统一办理经费支出审批手续,各学院用于学生管理工作的支出在奖励额度内凭正式发票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八条 因退学、休学、复学、留级、转专业等原因造成学生学籍变动,学生处要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财务处。

第十九条 学校收缴学费通过非税局全部上缴国库,不得坐收坐支。

第二十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相关文件相抵,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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