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
校园卡管理规定
2017年12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校园卡的顺利使用,规范校园卡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校园卡由学校管理,主要记录用户校园内个人信息,实现校园内特定应用,如校园内指定商户购物、食堂进餐、机房上网等;并可在校内进行各类身份认证,如电子注册、图书借阅、门禁管理、成绩查询等。

第三条 校园卡分正式卡和临时卡,正式卡集校园身份认证管理及消费功能于一体,临时卡仅有消费功能。学生和教师用卡均为正式卡。

第四条 学生卡以学号为基础,教师卡及其它卡以教工号为基础作为系统内部编号,是校园一卡通系统(以下称系统)的主要识别标志。

第五条 校园卡卡务中心(以下称中心)负责校园卡的发行、日常维护、信息管理、资金收取及用户咨询服务工作,中心对持卡人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发行

第六条 申领校园卡的对象为校内学生、教职员工、部分在校工作人员及家属。

(一)正式卡的办理对象

1、登记在册的正式教职工、离退休人员。

2、取得正式学籍的本、专科生。

(二)临时卡的办理对象

1、聘用员工。

2、短期来校务工、培训、访问、交流等人员。

3、成教学院需使用校园卡的非全日制学生。

4、职工家属。

5、经中心确认的其它需办卡人员。

第七条 校园卡一般批量办理,由卡片申请部门负责收集制卡所需的姓名、学号或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发至中心,中心审查、确认后,制卡完成后由相关部门领取发放给申请人;每年录取的新生由招生录取部门负责将新录取学生基本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发至中心,中心审查、确认、制卡,在新生报到时发至本人;零星办卡或补卡,办卡人须提供有效证件(工作证、学生证、身份证或部门有效证明)及真实准确的办卡资料,再到中心进行校园卡信息注册。校园卡在发出1天以内,如非人为原因损坏,可先到卡务中心补办。

第八条 校园卡办卡周期一般为7天。

第三章 使用

第十条 用户领卡后应立即修改密码,可在系统自助查询机上更改,或到校园网上,或到中心凭有效证件更改。

第十一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校园卡及密码。校园卡遗失后,应及时到卡务中心挂失校园卡。在卡务中心办理挂失须由本人持有效证件,一般情况下,挂失即时生效。

第十二条 持卡人校园卡遗失后,在向中心挂失前,校园卡内资金已被他人消费,由持卡人自己承担损失。

第十三条 校园卡解挂由本人凭有效证件到中心办理。

第十四条校园卡有效期一般为在校学习及工作期间。

(一)延期毕业的学生须到相关学籍管理部门取得延期毕业证明,再到中心办理校园卡延期。

(二)教师卡有效期满后办理延期,须由人事处提供证明。

(三)其它临时消费卡办理延期,可由相关部门出示证明,报中心审定。

第十五条持卡人可持有效证件到中心办理将原卡中余额转入新卡,补卡成功后,原卡自动作废。

第十六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中心均视其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中心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系统所产生的交易记录或清单等电子信息均为有效凭证。

第十七条系统保留重要数据5年备查。中心为持卡人提供校园卡对帐及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系统出现数据、信息差错,信息中心有权更正。

第十九条 校园卡若用于校内身份识别(如行政办公楼门禁系统),其权限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交中心设置后使用。

第四章 注销

第二十条教职工或毕业生离校时应由本人持有效证件 办理校园卡注销。相关部门应及时将人事变动和学籍异动人员名单送交卡务中心。

第二十一条 校园卡办理注销手续后,其相应功能终止。

第二十二条校园卡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出租或转让,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拾获他人校园卡者,应及时上交或设法归还本人。拾卡不还且恶意消费、使用者,一经发现,由学校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严禁故意涂画、分拆、损毁校园卡;严禁仿冒和伪造校园卡。此类行为一经查实,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不遵守系统使用规定的持卡人,中心有权取消其持卡资格。

第五章 商户

第二十五条校属各单位均可向学校申请成为系统的商户,使用系统进行管理和经营。

第二十六条商户应于每月结算前1天对收费终端机予以检查,确保所有数据均上传至中心服务器。若相关子系统发生故障且本商户无法解决,应及时通知中心。

第二十七条商户根据与中心的约定,定期进行账务清算和核查。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务每月向商户转帐,转帐前商户应到卡务中心对帐。

第二十九条卡务中心有责任为商户电子账务保密,同时有义务按学校要求,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三十条 系统保留重要数据5年备查。中心或学校财务为商户提供当年的对帐、查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商户接受中心的业务指导及学校网络中心的维修服务,按规定使用保养系统专用设备,违规使用造成的损失由商户自行负责。严重违规者,中心有权限制其使用。

第三十二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系统出现账务差错,中心有权更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财务处、卡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