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学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四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项目、成果的申报与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一)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学校决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第九条 学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校园稳定的信息;
(四)尚处于讨论、研究、审议或者调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第七条和第九条之外的其他学校工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十一条 学校负责编制、公布《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网站;
(二)铁岭师专报、校内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有关校外媒体;
(三)学校年鉴、文件、制度汇编、会议纪要、简报等;
(四)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相关会议;
(五)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会议;
(六)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七)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在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及时更新信息。信息公开专栏下设信息公开意见信箱,通过信息公开意见信箱听取师生员工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校内各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定期将本单位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有关办公地点、档案室、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校应当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五条 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 主动信息公开的程序如下: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审核公开。
(二)学校负责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办公室,经学校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其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 组织、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学校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会组织协同推进、校内各单位通力协作、监察处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学校设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另设若干副组长,由相关校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的工作调整的,由继任者接任。 领导小组下设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协调、监督校内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由学校给予专项经费、办公场所和其他办公条件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部门行政工作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四条 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是评价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指标。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提交本部门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情况;
(二)网站建设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四)与信息公开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整理情况;
(五)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六)执行本细则的其他情况。
监察处应定期聘请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及时将评议结果在学校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9月底前编制并公布上一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不予公开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开通意见反馈渠道,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整改的措施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或者公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处对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校内各部门要依照本细则制订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制作本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信息,公开时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