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工作时段工作和非职务性工作的超工时绩效工资发放,切实维护收入分配制度的严肃性,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铁岭市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等绩效工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超工时绩效工资包括非工作时段工作和非职务性工作的绩效工资,其发放应遵循项目明确、标准合理、程序规范的原则,严格把控发放范围、条件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岗职工及校外受邀专家。
第二章发放类别及标准
第四条非工作时段工作超工时绩效工资:指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处理职责内突发性事件、完成上级布置的临时性工作和值班值宿等专项工作应获得的报酬(值班值宿是指工作时间外、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值班值宿。正常工作日内值班值宿后安排休息的不属于超工时)。
标准:工作时长在1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25元。
工作时长在4小时以上50元。
值宿50元。
第五条非职务性工作超工时绩效工资:指教职工在职责范围之外,参加招生考试、其他考试、评审评价、作为专家主讲校内讲座、辽宁师专学报编辑、竞赛等活动应获得的绩效工资。
(一)招考录取类
1.单独招生考试录取
(1)校外集中封闭命题教师补助标准500元/人/天;校内集中封闭命题教师补助标准400元/人/天,工作人员补助标准200元/人/天。校外征题费笔试800元/套,面试400元/套。
(2)单独招生考试评卷人员、面试考官,监察人员补助标准200元/人/天。
(3)单独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包括现场接待报名人员、服务人员、护题人员、考务人员、监考人员、收费人员、核分、上分人员、录取人员,保密人员、宣传报道人员等补助标准100元/人/天。
(4)学生志愿者补助标准25元/人/天,考区保安补助标准25元/人/天。
(5)外出单独招生宣传的教师按标准报销差旅费。
2.五年制师范生面试
五年制师范类专业面试考官补助标准200元/人/天;出题人员补助标准200元/套(包括评分标准);工作人员补
助标准100元/人/天。
(二)其他考试类
1.期末考试:考试期间监考教师及考务人员补助标准为25元/人/场;考试课程命题教师补助标准为50元/套。
2.大学英语等级考试
考试期间监考教师及考务人员补助标准为100元/人/场;考试其他环节参与人员补助标准为50元/人/天。
3.继续教育学院授课、出题等
教师为本、专科学生授课(含线上和线下)的课时费,标准为25元/课时。
教师为本、专科学生考试出题,标准为50元/套。考试期间监考教师及考务人员补助标准为25元/人/场,考试场次以实际发生为准。
值班(带班)人员参加评卷、期末考试、寒暑假面授等补助,每人每天按4课时标准发放。
教师指导本科生论文写作及答辩不超过75元/生;论文学术指导委员会相关人员参加论文写作、答辩等相关工作 (筹备会、指导教师选拔、教师培训会及论文答辩),不超过200元/天。
(三)评审评价类
1.职称评审
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补助为基础课时标准/课时,项目
审核人员25元/课时,工作人员补助100元/人/天,其他人员50元/人/天。
2.其他评审评价类
各类项目推荐、评审评价等需组织校内专家评审,其超工时津贴如下:
校内专家补助25元/课时;校外专家来校参与项目评审,正高级职称不超过600元/次,副高级职称不超过400元/次;我校送出外审项目材料,按项目数量付评审费,为200-400元/项。
(四)讲座类
副高级职称不超过500元/学时,正高级职称不超过1000元/学时,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不超过1500元/学时。
(五)辽宁师专学报编辑
超工时津贴25元/课时,每两个月不超过1000元。
(六)竞赛类
1.体育竞赛赛前训练补助标准: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及三等奖以下的分别为100元、90元、80元、50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及三等奖以下的分别为80元、60元、40元、20元。
体育比赛赛前集训不得超过45天,技能大赛赛前集训不得超过90天,具体训练天数由执行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2.其他竞赛类
参加国家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师在竞赛之前的训练或指导学生训练,可以按照每天2课时超工作量计算进行补助,荣获二等奖及以上的赛前训练天数最多按90天计算,荣获三等奖及以下的赛前训练天数最多按45天计算,标准以内的天数以实际发生为准。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六条各部门要建立非工作时段工作、非职务性工作的详细台账。其中,非工作时段工作由部门提出,主管领导审批;非职务性工作需提供完善的实施方案、记录、工作图片等相关材料;校外专家受邀来我校参与评审需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上述相关材料要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清晰,由部门存档备查。
第七条报销程序:由经办人发起申请,部门负责人预审确认,分管校领导签字确认,人事处审核确认备案,经人事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并入绩效工资中发放。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加强领导。学校成立由相关校领导和纪检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学校非工作时段、非职务性工作超工时绩效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从严控制。各部门负责人对非工作时段工作、非职务性工作的超工时绩效工资发放要进行严格把关和审批。
第十条强化监管。工作组对各部门非工作时段工作、非职务性工作的超工时津贴把关和审批材料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凡违反规定的,学校将责令相关部门做出说明,已经发放的限期追回;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的部门和个人,一经查实,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违纪违规处理。
第五章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教职工参加学校组织的常规活动和工作会议不发放超工时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充分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完成上级紧急布置的重要任务,因时间紧迫而必须加班的;
(2)为处理突发性紧急事件,必须利用正常上班以外时间的;
(3)由于学校教学设备、公共设施等突发重大故障,必须进行紧急抢修的;
(4)学校领导明确指定必须加班完成的关键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上述工作人员一天参与两种以上工作,超工时绩效工资发放不兼得、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十四条在工作完成(或保密解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报销,过期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列入且发生的超工时绩效项目,由牵头单位申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学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人事处。
附件1、《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超工时绩效工资标准》
附件2、超工时绩效表单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