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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进修培训管理规定
2016年10月11日  

铁师专校字〔2016〕65号

 

教师进修培训管理规定

    为促进我校教师培训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发展规划,制定教师进修培训管理规定。

一、进修培训的基本原则

1、各类进修培训必须根据学校教学及科研工作的需要,要突出专业特色,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服从学校总体工作安排。

2、进修培训的内容原则上要与现从事的专业和今后工作需要相一致,本人安心教学工作。

3、选送进修培训的名额必须符合学校审定的各部门年度进修培训计划。

4、各类进修培训一般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二、进修培训的类别及相关条件

1、出国进修

根据需要由学校选派优秀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到国外进行专业进修学习。

2、学历进修

(1)攻读博士学位

申请者应当是进修方向符合专业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且具有硕士学历(学位)的骨干教师。

(2)攻读硕士学历(学位)

申请者应当是进修方向符合专业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骨干教师。

3、一般进修培训

(1)访问学者

申请者应当是符合专业建设需要,有较高层次的科研成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骨干教师。进修时间一般为2年以下。

(2) 骨干教师进修班

申请者应当是符合专业和课程建设需要,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骨干教师。

(3) 岗前培训

申请者应当是新分配来校或新调入学校尚未参加教育理论培训的教师。

(4) 短期培训

申请者应当是工作需要,在本岗位工作1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的教师。

(5)企业实践

申请者应当是符合专业建设需要的教师,培训方式按相关规定执行。

进修培训经费

1、由学校选送去国外进修者,学校提供全额学费,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2、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按期获得学位的学费全额报销,超过学制期限部分的学费自理,因个人原因未获取学位者,全部学费自理。

3、由学校选送参加访问学者项目的教师,学校提供全额学费,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4、对上级主管部门下达通知的上岗培训或各类短期培训人员,学校提供全额学费,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5、专业教师下企事业单位实践或挂职锻炼,如达到培训要求,所需经费由学校提供。

6、因工作需要,受学校派遣到校外短期进修,学校报销全额学费,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四、进修培训管理

1、计划管理

(1)各部门要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学年度进修培训计划,部门学年度进修培训计划一定要落实到具体人员。

(2)各部门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人事处报送本部门下一年度进修计划,并附上由个人填写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教师进修培训申请表》,经人事处汇总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凡未列入年度进修培训计划的,除特殊专业经学校批准外,各部门不得随意增加计划(短期业务培训除外)。延期申请脱产进修人员确因学业原因需延长进修期限,须提前3个月凭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对未经学校同意,愈期不归超过6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2、进修培训考核

(1)进修培训人员在进修培训前须到人事处办理手续,脱产进修期间每6个月应向本人所在部门书面汇报一次情况,并以此作为度考核依据。进修培训人员进修培训结束后须到人事处报到,递交进修小结和成绩单、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同时向本人所在部门递交上述材料。

(2)进修培训人员在进修培训期间要认真学习。如果成绩不合格或有违规行为受退学处理,均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3)进修培训人员的考核工作由本人所属部门负责。

五、有关规定

1、工资待遇

(1)由学校派送的国内外进修培训人员的工资和校内津贴照发。

(2)保留公职自费出国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的工资和校内绩效津贴停发。学成后回校工作并履行服务期,学校予以补发出国进修期间扣发的工资(校内绩效工资除外),在国外进修的学费和其它费用自理。

2、进修后服务期

(1)脱产进修1年以上(含1年)者,回校工作的最低服务期为 3 年。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自获得之日起在校工作低服务期为 5 年。

(2)未满服务期调离学校或辞职者,必须退还进修培训的费用。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在人事师资处。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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