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师专校字[2014]58号
铁岭师专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规范办学,依法治校,保障我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上级的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我校教职工考勤工作作具体规定。
第二条
全校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因病、因事请假要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章旷工、迟到、早退管理规定
第三条旷工
(一)未参加考勤,并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二)旷工的按日扣发工资。
第四条迟到、早退
(一)不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不按时签到或签退的视为迟到或早退。
(二)教职工迟到或早退的情况由人事部门按月统计,反馈所属部门。
第三章请假管理规定
第五条请事假
(一)教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因私事请假被批准的为事假。
(二)请事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教职工请事假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履行请假手续,来不及履行手续的须事后补办。凡未经批准而占用工作时间办私事或事假期满未经批准而延长的,按旷工处理。
普通教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本部门领导批准;2—5天需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5天以上需经校长批准。
中层干部请事假,1天以内,由主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由校长批准。
校级领导请事假,校级正职请假,由上级领导批准;校级副职请假,3天以内,由校长批准;3天以上,由上一级领导批准。
教职工申请出国出境事假,要从严掌握。出国出境事假,由单位领导集体或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批,假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三)请事假期间待遇
每学期内累计事假天数不超过5天的正常发放管理津贴,不发放事假期间的岗位津贴;超过5天的,从累计第六日起,不发放事假期间的管理津贴及岗位津贴。
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30天的,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
第六条请病假
(一)教职工本人因病、伤诊查,住院治疗和病休不能上班而请假为病假。
(二)请病假的审批及手续
请病假的需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病休建议证明书,并经主管领导批准有效。
凡公出、探亲、事假在外地患病,凭当地县级医院、农村乡以上医院诊断书,由主管领导批准。
(三)请病假期间待遇
每学期累计病假天数在30天以内的正常发放管理津贴,不发放病假期间的岗位津贴,超过30天的,不发放管理津贴及岗位津贴。
享受标准课时津贴的教师,在请病假期间不能完成教学任务且病假在30天以内的,可书面申请不参与课时津贴绩效,病假期间不发放岗位津贴;累计病假天数超过30天的,不发放管理津贴及岗位津贴。
教职工年内累计病假超过60天的,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
第七条请婚、丧假
(一)教职工本人的婚事和直属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的丧事,经相关领导批准,可休假3天。符合晚婚的婚假为10天。需去外地结婚或教职工亡故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前去办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里程给予路程假。
(二)请婚、丧假期间待遇
婚丧假期间正常发放管理津贴,不发放岗位津贴。
第八条请产假
(一)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息假为15天。难产增加假期15天。一胞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
(二)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四)产假需有医院证明,并办理审批手续。
(五)请产假期间待遇
产假从生产的第二天算起,包含寒暑假及法定假日。产假期间正常发放管理津贴,不发放岗位津贴。男职工护理假期间正常发放管理津贴,不发放岗位津贴。
享受标准课时津贴的教师休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书面申请不参与课时津贴绩效,产假期间不发放岗位津贴。
第九条教职工请假期间不发放午餐、交通津贴。
第四章签到管理规定
第十条坐班人员每日8:30以前为有效签到时间,每日16:30以后为有效签退时间;任课教师工作日上班要签到,以月签到天数作为发放午餐、交通津贴的依据。
第十一条全体教职工要认真参加签到、履行请假手续,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追究当事人及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从二○一四年九月一日起执行,此前与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校职代会通过后暂行,如有与国家政令法规不符的,按照政令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人事师资处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