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减少现金结算,提高财务支出透明度,加强源头防治腐败工作,规范财务管理,根据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铁岭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铁岭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市财发〔2012〕302号)、铁岭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铁市财发〔2012〕3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公务卡的性质
(一)公务卡是指由我校教职工个人与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签订申请协议,由学校财务处组织申办,以教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由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的贷记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务卡为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免收年费;免收卡内本地本行存款手续费;免收挂失、补办、更换新卡片费用;免费通过手机短信方式提醒持卡人账户余额变动情况等。
第二条 公务卡的办理范围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我校在职、在编的教职工。
第三条 实行公务卡制度不改变我校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第四条 我校以铁岭市财政局指定的公务卡发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作为公务卡发卡行。
第五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教职工个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登记表”,以学院、部门为单位整理汇总后,交学校财务处。
(二)财务处对申请开卡教职工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集中送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教职工申请资料并办理公务卡。
(三)发卡行将公务卡和必要的相关信息资料发给教职工个人。
第六条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限本人使用。初始授信额度10000元—30000元。
(二)公务卡仅限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并只能用于公务消费,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公务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三)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消费支出、资金还款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四)持卡人因调动、退休等情况不再属于我校在职职工,学校财务处需办理公务卡停止使用手续。
第七条 公务卡结算范围
(一)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公用经费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电费、维修(护)费、印刷费、物业管理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以及零星购买支出等。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管理的支出,继续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对应使用公务卡而未使用的,财务处可以拒绝报销。
(二)实行公务卡管理方式后,前述有关公务支出,财务处原则上不再办理对教职工个人的现金借款业务。确因公务需要,同时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刷卡消费,且又急需少量现金支付的,应事前向财务处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予进行。
(三)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否则财务不予核销,且因提取现金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原则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严格按照现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执行。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即银联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作为报销依据。
(三)已报销的公务消费,因退货或其他原因,商家将货款退回原持卡人公务卡后,持卡人应积极配合财务处,协助办理资金的退付手续。
(四)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时,持卡人可向财务处提出申请,由财务处协助解决(可向发卡行申请追加临时授信额度)。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 报销费用与提供的发票、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不符的;
2. 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3. 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4.持卡人用公务卡进行个人消费的;
⒌ 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九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程序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经个人签名的银联小票)。
(二)持卡人在公务消费之后,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截止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我校公务卡的免息还款期限为自消费之日计算,到下个月的25日前),整理所有公务消费合规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即银联小票),按学校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
(三)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正式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处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将资金划入其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及时按学校正常报销手续冲账报销。
第十条 财务处按照审核确认的报销金额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处说明原因并及早处理。
第十一条 持卡人的职责
(一)公务卡实质上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涉及个人信誉资质高低,要本着诚实守信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保管使用好公务卡。
(二)公务消费时要保留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和相应发票等原始凭证,以备报销使用。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三)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如持卡人调动、离职、退休或其他特殊原因,须提前告知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将及时与发卡行协调,办理终止其在我校公务消费及报销的相关手续。
(四)对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规定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
(五)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