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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师专财务预决算管理办法
2024年10月08日  

    为加强财务预决算管理,使我校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依法实行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制度。财务预算是每年年初编制的学校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财务决算是对学校预算经费执行情况的分析与总结。财务预算、决算是学校合理配置资源、实施有效管理、规避财务风险的重要形式,财务预算、决算服务于学校的长远建设目标和年度发展计划,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满足日常运行的财务需求。

第二条学校财务预算贯彻“支持发展,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勤俭节约”的原则。收入落实,支出从严,不做赤字预算,保持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财务决算贯彻“依法审核、数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的原则。财务预决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学校财务预算分为学校全口径财务预算和部门预算。学校全口径财务预算为学校所做的全部收支预算,包括学校运行财务预算和全部专项财务预算等;部门预算为学校按照市财政要求所做的收支预算。

第四条学校财务处是学校财务预决算实施编制和管理的职能部门。预决算报校党委研究批准。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五条学校根据章程和发展规划,明确下达下一年度学校发展的目标、任务与要求,据此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第六条学校根据“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明确各部门经济责任,形成规范和有序的管理。

第七条学校财务预算实行零基预算与往年标准相结合的编制方法。对于学校统筹使用的预算资金实行零基预算方法。

第八条各部门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编制本部门的预算,科学、合理、全面地预计本部门的事业收入与业务需求,各预算项目的编制应尽量细化,每项预算数据应有恰当、可靠的依据,严禁随意编造数据和高估冒算。没有立项、计算依据或依据明显不合理的预算,财务处拒绝受理。因编制态度草率而影响全校年度预算颁布执行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编制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又要考虑实现收入增长的可能性。

第十条编制支出预算在确保基本人员开支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优先合理安排教学事业发展支出。

1.学校因发展需要或新增重大建设项目需要负债运行时,应由有关部门提出详细贷款、融资、还款方案,报请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列入预算。

2.为应对学校事业发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按校级运行预算支出总额的5%设立学校的总预备金。需动用总预备金时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办理。

第十一条校级预算编制实行“两上两下”的程序。

1.各部门在学校年度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下,根据下年度本部门工作计划的需要,于本年10月底编制本部门的预算方案,预算方案须由分管校领导召集分管部门负责人论证、讨论,并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处统计汇总。

2.校财务处根据学校下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力,于当年11月底下达预算控制数。

3.各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调整本单位预算方案,于当年底前报财务处,财务处综合平衡后形成学校财务预算草案。

4.财务处将学校财务预算草案提交,提交校党委会审议,形成本年度学校财务预算方案后再报党委会研究批准,原则上在下年度元月底以前发布实施。

第十二条报市财政局的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根据市财政局的要求,财务处再按照学校实际财力和收支平衡的原则负责对学校运行财务预算、专项预算、校属各级预算综合汇总平衡后,形成学校向市财政局申报的全口径预算方案,经校长审核签署上报部门预算。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各级领导、部门均应加强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的完整性,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已经列入预算的支出,各部门要精打细算,遵守财经纪律,严格财务管理,杜绝超支或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一支笔”预算支出审批制度。财务处按本办法制订支出审批与报账管理相关规定,加强预算经费支出的管理,强化账务管理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校财务处应做好预算执行中的各项指标的分解、下达计划等工作,要对预算执行情况向学校提交季度报表及紧急情况报告,及时反馈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预算调整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对确因情况变化或特殊原因需调整预算的,按下列原则和程序执行。

1.日常经费的调整。各分管校领导在不影响原预算项目执行和部门归口的情况下,可在其分管的总预算经费中进行一定程度的调剂使用,但各单项调剂金额不超过0.5万元,全年调剂总额与调剂项目个数均不超过分管经费总额和分管项目个数的5%。各分管校领导在对其分管经费进行调剂使用时,须书面通知财务处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2. 有关部门因特殊情况提出的5万元以上财务预算调整的申请,由其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审核决定。

第四章预算外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预算外开支,原则上不受理预算外立项申请。确因特殊原因需在预算外立项支出的,须提供立项依据或可行性论证的审批报告、项目经费使用预算方案,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务会审核决定。财务处凭按上述通过的会议纪要等,方可办理追加手续并安排资金。

第五章决算

第十八条在预算年度终了时,校财务处应详细分析上年度学校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依法、准确、完整、及时编报年度决算,经学校党委会审核批准,并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九条编制决算时,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帐表相符、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应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清理往来款项;做好年终对帐工作,清查货币和各项资产实际结存数。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年度决算的有关数字。

第六章预决算监督

第二十条校财务处负责对学校各级预算的执行、监督和控制,并按第十五条的规定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学校纪检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预决算的完整性、合法性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向学校党委会报告审核结果,并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核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二十二条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整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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